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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坠亡被否员工身份同事证言帮证劳动关系算数吗?

案例

小赵2015年5月1日到某清洁公司担任清洁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清洁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5月10日,小赵在擦玻璃时从楼上摔下死亡。为确认小赵与清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小赵的父亲提出仲裁申请,清洁公司否认小赵系该公司的员工。根据小赵的父亲的申请,仲裁委向公安局调取了小赵的死亡案的卷宗材料。

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李伟称:“我是这个公司的清洁队队长,小赵是2015年5月1日经人介绍来当清洁工的……”;张红称:“我是某清洁公司的清洁工,小赵是2015年5月来和我一起担任清洁工……”。清洁公司认可李伟、张红是该公司的职工,李伟系清洁队队长。

分析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包括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在内的相关凭证。参照清洁公司员工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小赵在该公司工作,清洁公司缺乏证据反驳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故仲裁委对小赵与某清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是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最具权威的规范性文件。该文列举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自在劳动仲裁中应当提供的证据,如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且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了争议,劳动者一方应当提供: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2.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提供: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3.考勤记录。在这类争议中双方均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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