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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迁至外地 单方解约可以吗?

案例

张某于2012年8月13日到某模型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地点,实际履行地为北京市昌平区某村。2014年7月30日,模型公司厂房的租赁合同到期,未能继续签订租赁合同,也未在原址附近找到合适的办公场所,最终决定将厂址迁至河北。模型公司将上述情况提前告知张某,并承诺提供班车住宿等条件,但张某不同意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于是模型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 张某对此仍然不满意,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模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模型公司主张,变更地址的背景是公司经营地址的租赁合同到期,并不是主观上故意迁址,且作为变更地址的补救措施,公司给员工提供了班车、住宿等条件,让员工继续履行合同实质上不存在障碍,但是张某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公司不得已和他解除劳动合同,且已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分析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模型公司因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将办公地点从北京昌平迁至河北,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情形。模型公司已经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张某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于是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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